HR AI 怎麼用?一個獵頭拆解人資哪些事能交給 AI
Jacky ChenAI 系統架構顧問 · 擁有 HR 與獵頭背景的 AI 開發者一句話答案
HR 導入 AI 的正確順序,是先自動化「錯了可以復原、而且規則講得清楚」的事——面試排程、通知信、履歷結構化、把應徵資料整理成初篩報告;最後才碰「錯了無法復原、而且需要人判斷」的事,例如淘汰與錄取決定,那一段應該永遠留人在決策點上。以我自己的獵頭公司為例(自家實測、非公開統計):導入 AI 初篩前,一位顧問一天最多面試 10 位人選、看 100 份有效履歷;導入後同樣人力變成一天面試 20 位、篩 200 份,等於 2 倍產能,但決定要不要把人選送給客戶的仍然是顧問本人。另外兩件必須先處理的前提:一是履歷丟進 AI 前要確認蒐集告知與同意的範圍(個資法第 8 條的告知事項、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對隱私資料的限制),二是要用硬性比對規則補上 AI 最容易漏掉的「說法與資料不一致」偵測。
我的身分有點尷尬,但也因此看得比較清楚:我一邊做獵頭(高階獵才、正職招募、人力派遣),一邊做企業的 AI 導入顧問。也就是說,市面上那些「HR 可以怎麼用 AI」的建議,我不只是寫給客戶看,我自己公司每天在跑。跑久了就會發現,網路上流傳的那些做法,有一半在真實招募現場撐不住。
所以這篇不會是「10 個 HR 必備 AI 工具」。那種文章滿地都是,而且它們有個共同問題:把「有哪些工具」當成問題本身。實際上真正決定成敗的是分工——哪幾件事該交出去、哪幾件事交出去會出事、以及交出去之前要先把什麼準備好。工具選錯可以換,分工分錯會讓你在幾個月後收到一封「你們為什麼刷掉我」的申訴信。
我會把自家公司的配置、實測產能、以及我踩過的一個具體的坑都寫出來,包含法遵上必須先確認的幾件事。如果你不確定自己團隊現在適合走到哪一步,可以先花幾分鐘做一下 AI 協作成熟度測驗,再回來看後面的導入順序——同一套順序,成熟度不同的團隊該切入的位置不一樣。
先講我自己的配置,不然後面的建議沒有座標
講方法論之前先攤開條件,因為同一套做法在不同規模下結論會完全相反。
我們公司目前是 2 位獵頭顧問加上 AI 輔助,撐住三塊業務:獵才與正職招募、人力派遣、以及另一家公司的營運。人力銀行平台的操作與 HR 行政由 1 人負責。這個編制在同業裡算非常精簡,能撐住的原因不是我們比較拚,是把「重複但吃時間」的那一段交出去了。
具體效益(這是自家實測,不是公開統計):導入 AI 初篩之前,一位顧問一天最多面試 10 位人選、看完 100 份有效履歷;導入之後,同樣一位顧問一天面試 20 位、篩 200 份。算式很單純:20 ÷ 10 = 2、200 ÷ 100 = 2,也就是同樣人力產能大約翻倍。
但這個數字有兩個必須講清楚的但書。第一,翻倍的是「處理量」,不是「成交量」——媒合成功率取決於職缺本身與客戶決策速度,AI 幫不上那部分。第二,決定要不要把某位人選送到客戶面前的,從頭到尾都是顧問本人。AI 產出的是一份給顧問看的初篩報告(含結構化評分與訪談摘要),不是一個「錄取/淘汰」的結論。這個分界是我後面所有建議的基礎。
用兩個軸分工:可逆/不可逆、規則清楚/需要判斷
我不用「哪些工具能做什麼」來規劃導入,因為工具三個月就換一輪。我用兩個問題把 HR 的工作切成四塊:
第一個問題:這件事做錯了,能不能復原? 寄錯一封面試通知信,可以再寄一封更正,代價是尷尬;把一位其實很適合的人選在初篩階段淘汰掉,你永遠不會知道自己錯過了什麼,因為對方不會回來。前者可逆,後者不可逆。
第二個問題:這件事有沒有一套講得出口的規則?「年資滿 3 年、有 PMP 證照、可接受台中通勤」是規則清楚;「這個人抗壓性夠不夠」不是規則,那是判斷,而且不同顧問給的答案會不一樣。
可逆 × 規則清楚 → 現在就交出去,不用猶豫。 面試排程與提醒、履歷格式轉換與欄位抽取、面試邀約與婉拒信草稿、把應徵資料彙整成一頁摘要、人力銀行職缺文案的初稿、應徵者常見問題的自動回覆。這一塊是 AI 投報率最高的地方,也是多數公司該先做而沒做的地方。
可逆 × 需要判斷 → 交出去,但當成草稿。 例如面試題目建議、薪資行情初估、候選人與職缺的適配度分析。讓 AI 先生一版,人來改。錯了改掉就好,成本很低,而且你會很快看出這個模型在你的產業裡懂不懂行話。
不可逆 × 規則清楚 → 可以自動化,但要留紀錄與申訴路徑。 例如硬性資格篩選(缺少法定必要證照、完全不符合工作地點)。這種淘汰有明確理由,可以自動執行,但你必須留得下「為什麼被篩掉」的紀錄,因為將來有人問起,你要答得出來。
不可逆 × 需要判斷 → 不要交。 錄取決定、不錄取的最終判定、加薪與升遷評估、資遣名單。這一塊即使 AI 給的建議看起來很有道理,最後按下按鈕的仍然必須是人,而且那個人要能說明理由。
這個框架的好處是它不會過期。明年出現的新工具,你一樣拿這兩個問題去問它就好。
履歷初篩交給 AI,實際上是怎麼跑的
「AI 履歷篩選」聽起來像是把 100 份履歷丟進去、吐出 10 個名字。實務上如果你這樣做,得到的會是一份看起來很整齊但你不敢用的名單。我們的做法是把它拆成四段,只有前三段是 AI 做的。
第一段:結構化。 把 PDF、Word、人力銀行匯出的各種格式,抽成同一組欄位——現職公司與職稱、每段年資起訖、學歷、證照、期望薪資、可到職日、居住地。這一段是純粹的資料整理,AI 做得又快又穩,而且錯了看得出來。
第二段:硬性條件比對。 這一段我強烈建議用寫死的規則跑,不要問模型。年資夠不夠、證照有沒有、地點能不能到,這些是布林判斷,交給程式比交給語言模型可靠。模型的價值在理解語意,不在算數。
第三段:軟性適配度評分與摘要。 這才是 AI 真正該做的事:讀懂 JD 與履歷之間的語意關係,指出「這個人的產業背景跟職缺對得上,但沒有帶團隊的經驗」。我們讓它產出結構化評分加上一段訪談摘要,重點是每一個評分都要附上履歷裡的原文依據——沒有依據的分數等於沒有分數,因為顧問無法驗證。
第四段:顧問接手。 顧問看報告、看原始履歷、決定要不要約談或要不要送客戶。這一段沒有捷徑,也不該有。
這樣拆的好處是:當結果不對,你查得出來是哪一段壞掉的。整包交給一個「AI 招募助理」的問題就在於它壞掉的時候你不知道要修哪裡。
我踩過的坑:AI 不會主動告訴你「這裡兜不起來」
這是我最想寫進這篇的一段,因為它是我自己吃過虧才知道的。
有一次的電話初談,候選人說自己「目前在營造廠」。AI 產出的初篩報告讀起來完全正常,摘要通順、評分合理。但實際上他的履歷寫的現職是一家設計顧問公司,營造廠是 2023 年 6 月就離職的前一份工作。也就是說,候選人口頭講的和書面寫的對不起來——這在獵頭現場是很重要的訊號,不一定代表對方說謊(很多人講到「我是做營造的」是在講產業別而非現職),但它一定要被標出來讓顧問追問。
AI 沒有標出來。原因不難理解:它是在生成一份「連貫的摘要」,而連貫本身就會傾向把矛盾抹平。你要求它寫一份好讀的報告,它就會給你一份好讀的報告,哪怕素材裡有裂縫。模型的預設行為是把資訊接起來,不是把資訊對起來。
我學到的教訓是:落差偵測不能期待模型自己發現,要用硬性比對規則逼它比。我們現在的做法是:
一、把「現職公司」「現職職稱」「現職起始年月」列成訪談時的必填欄位,由 AI 在對談中主動問出來,而不是從對話裡推測。
二、逐欄位跟履歷做程式化比對,不一致就在報告最上方標紅,寫成「口述:營造廠/履歷:設計顧問(營造廠為 2023/06 離職之前一份)」,不做任何解釋,把解釋權留給顧問。
三、時間軸交叉檢查:年資加總與最早到最晚的區間對不上、有超過三個月的空白期、同一時期有兩份全職,這三種情況一律標出來。
四、報告固定保留一個「未能確認」區塊。 我寧可看到一份寫著五個未確認事項的報告,也不要一份看起來毫無破綻的報告。太乾淨的報告是危險訊號。
這個坑背後有個更通用的原則:AI 適合回答「這份資料說了什麼」,不適合回答「這份資料哪裡怪」。後者要靠你把「怪」定義成規則。
把履歷丟給 AI 之前,個資這關要先過
這一段我盡量講查得到的,查不到的我會直說。以下是資料整理,不是法律意見;實際做法建議諮詢法律專業。
第一,告知義務。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,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六項事項:機關(機構)名稱、蒐集目的、個人資料類別、利用的期間/地區/對象及方式、當事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方式,以及當事人得自由選擇不提供時對其權益的影響(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,個資法第 8 條)。實務上這就是「面試個資同意書」該寫的骨架。如果你新增了「履歷會經由 AI 系統分析」這個處理方式,那它屬於「利用之方式」的變動,我的看法是應該寫進告知內容,而不是默默做。
第二,特種個資的界線。 個資法第 6 條把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這六類列為特種個資,原則上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除非符合法定例外(例如法律明文規定、當事人書面同意等)(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,個資法第 6 條)。招募場景要注意的是「健康檢查」與「犯罪前科」——這兩項在某些職缺很容易被順手要求。
第三,就業服務法第 5 條。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違反求職人意思,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;違反者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。依勞動部訂定的「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」,就業隱私資料分三類:生理資訊(如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)、心理資訊(如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或測謊)、個人生活資訊(如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背景調查等),且要求提供時不得逾越必要範圍、須與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。
第四,AI 面試如果蒐集表情或聲紋呢? 這是最多人問、也最沒有標準答案的一題。查證結果:台灣個資法第 6 條的特種個資列舉六類,並未把生物特徵(臉部、聲紋)納入;現行個資法對臉部辨識也沒有專門規範。但「未列為特種個資」不等於「可以隨便蒐」——它仍然是個人資料,仍受個資法的目的特定、必要範圍與告知義務拘束。另外一個我認為更該注意的角度是:如果系統做的是情緒判讀或人格特質推論,那在性質上非常接近就服法參考原則裡的「心理測驗」類隱私資訊,這時候要問的不只是「有沒有同意」,而是「這跟這份工作的必要關聯是什麼」。這一段沒有直接可引的函釋,屬於我的解讀,實務上請諮詢法律專業。
第五,如果你的公司有歐盟業務或外商母公司。 歐盟 AI Act 把用於招募、篩選、升遷、監控的 AI 系統列為高風險;原本高風險義務自 2026 年 8 月 2 日適用,但 Digital Omnibus 修正案(Regulation (EU) 2026/1744)已於 2026 年 7 月 27 日生效,將附錄三(含招募)的高風險義務延後至 2027 年 12 月 2 日。要注意延後的是高風險義務,第 50 條的透明度義務仍自 2026 年 8 月 2 日適用。
招募流程自動化的實際順序:先做哪段、最後做哪段
很多公司的導入失敗不是選錯工具,是順序反了——第一步就去做 AI 面試,結果評價爭議與內部反彈一起來,整個案子被喊停。以下是我實際會用的順序,每一步都必須跑順了才進下一步。
第 0 步:把現在的流程畫出來,標上時間。 從職缺開出到報到,每一段誰做、花多久。沒有這張圖,你不會知道瓶頸在哪,很可能花錢自動化了一段本來就不塞的地方。這步不需要 AI。
第 1 步:排程與通知。 面試邀約、時間確認、提醒、婉拒信。可逆、規則清楚、每天都在做,而且做錯了成本最低。這一步跑順了,HR 行政的時間會先鬆一口氣,內部對後面的步驟也才有信心。
第 2 步:履歷結構化與硬條件比對。 把各種格式統一成欄位,硬條件用規則跑。這一步的產出是「整齊的資料」,還沒有任何判斷成分,所以爭議最小。
第 3 步:初篩報告(有評分、但不做決定)。 適配度分析、亮點與疑慮、必須追問的問題。報告給人看,決定人來下。這一步是產能真正跳起來的地方——顧問不用從頭讀 200 份履歷,而是讀 200 份報告再回頭看有疑慮的原文。
第 4 步:AI 初步面談。 我們自己有做,但它排在第 4 不是第 1,因為它同時碰到「候選人體驗」與「個資告知」兩個敏感點,前面三步的紀律沒建立起來就上這步,出事機率很高。它的定位一樣是產出報告給顧問,不是產出結論。
第 5 步:資料回饋與調整。 把「AI 說適合但顧問淘汰」與「AI 說不適合但顧問撈回來」這兩類案例撈出來,回頭改評分標準。這一步幾乎所有人都跳過,但它才是讓系統越用越準的唯一路徑。
永遠不要做的一步:讓系統自動發出最終錄取或不錄取的決定。 不是因為做不到,是因為那個按鈕該有名字,而名字必須是一個人。
為什麼「AI 面試」不等於「AI 決定錄取」
市場上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講,我認為是最危險的一個誤會。
AI 面試的價值在覆蓋率:它可以在同一個晚上跟 30 個人各談 20 分鐘,問一樣的問題、記一樣完整的筆記。這是人做不到的,人到第 8 場就開始累,第 15 場的候選人拿到的專注度跟第 1 場不一樣。就這一點來說,AI 面談的一致性甚至比疲勞的人類面試官高。
但「一致地問完問題」跟「正確地判斷該不該錄取」中間隔著一整個世界。我留人在決策點的理由有三個,都很現實:
一、責任要有人承擔。 候選人事後問「我為什麼沒過」,回答「系統評分不足」是不會被接受的,對內對外都是。得有一個人說得出「我看了你的作品集,跟這個職缺要的方向不同」。
二、AI 看不到脈絡外的東西。 有位候選人履歷上兩年空白,AI 標成風險。實際原因是照顧生病的家人,而且那兩年他自學轉了職能。這種事只有問了才知道,而且問了之後要有人願意重新評估——重新評估是判斷,不是打分。
三、偏誤會被規模化。 人的偏見一次影響一個人,系統的偏見一次影響全部人,而且因為輸出很整齊,看起來特別客觀。這正是歐盟把招募 AI 列為高風險的核心理由。人留在決策點,本身就是一道剎車。
所以我對 AI 面試的定義很窄:它是一台把資訊收得更完整的錄音筆,不是一位面試官。 用這個定義去看市面上的產品,你會很快分辨出哪些在賣工具、哪些在賣一個你其實不想承擔的決定。
如果你是 HR,想這個月就開始,該怎麼起手
不需要預算、不需要 IT 支援,這週就能做的三件事:
一、記錄一週的時間分配。 把你這週做的事按「重複性高低」與「需不需要判斷」標記。多數 HR 記完會發現,40% 以上的時間花在排程、彙整、轉檔、回覆同樣的問題——那正好是可逆又規則清楚的那一格。
二、拿最高頻的那件事,先用手動的方式做一次 AI 版。 不要一開始就談系統。先用現成的通用型 AI 工具,把一份履歷貼進去,寫一段明確的指令要它抽出你要的欄位,看它做得怎麼樣。你會在 30 分鐘內學到比看 10 篇工具介紹更多的東西——特別是它在哪裡會出錯。
三、把「它會在哪裡出錯」寫成一份清單。 這份清單就是你未來的驗收標準,也是你跟任何廠商談的底氣。我自己那份清單的第一條就是前面講的落差偵測。
關於課程:市面上 HR AI 工具實戰類的課程現在很熱。我的看法是,課程能幫你省下摸索工具的時間,但省不下前面那三件事——沒有人比你更清楚你們公司的流程哪裡在塞。 判斷一堂課值不值得上,我會問三個問題:它有沒有教「哪些事不該交給 AI」?它有沒有處理個資與告知的部分?它給的案例是不是有講失敗與限制?三題都沒有的,大概率是工具操作教學,那種東西的保存期限是幾個月。
最後一句誠實話:AI 讓我們兩位顧問的處理量翻倍,但它沒有讓招募變簡單。它只是把「時間花在哪裡」重新分配了——以前顧問的時間被格式轉換和排程吃掉,現在被拿去做判斷。這是好交易,但前提是你原本就有判斷力。如果沒有,自動化只會讓你更快地做出更多錯誤決定。
這篇談的內容,正好對應我們的AI Agent 開發服務 →
常見問題
HR 的哪些工作適合交給 AI?哪些不適合?+
用兩個軸判斷:這件事錯了能不能復原、有沒有講得清楚的規則。可逆又規則清楚的(面試排程、通知信、履歷結構化、資料彙整)現在就可以交;可逆但需要判斷的(面試題目建議、適配度分析)交出去但當草稿看;不可逆但規則清楚的(硬性資格篩選)可以自動化,但要留下淘汰理由的紀錄;不可逆又需要判斷的(錄取決定、資遣名單)不要交。工具會換,這兩個問題不會過期。
AI 履歷初篩準不準?會不會漏掉好人選?+
會,而且漏的方式跟你想的不一樣。我實際遇過的是「落差偵測失效」:候選人口頭說目前在營造廠,但履歷寫的現職是設計顧問公司、營造廠是 2023 年 6 月離職的前一份工作,AI 產出的報告完全沒標出這個矛盾。因為模型的預設行為是把資訊接成一段通順的敘述,而通順本身就會抹平矛盾。對策是不要期待模型自己發現,要用程式化的硬性比對規則逐欄位對照,並在報告固定保留「未能確認」區塊——太乾淨的報告是危險訊號。
面試個資同意書該寫什麼?用 AI 分析履歷要另外告知嗎?+
個資法第 8 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六項:機構名稱、蒐集目的、個資類別、利用之期間/地區/對象及方式、當事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方式、以及不提供時對其權益的影響(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第 8 條)。「履歷會由 AI 系統分析」屬於利用方式的一環,我的做法是明白寫進告知內容,而不是預設對方知道。這是資料整理不是法律意見,實際條文適用建議諮詢法律專業。
AI 面試蒐集表情或聲紋,在台灣算特種個資嗎?+
查證結果:台灣個資法第 6 條列舉的特種個資是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六類,並未納入臉部或聲紋等生物特徵;現行個資法對臉部辨識也沒有專門規範。但未列為特種個資不代表可以隨意蒐集——它仍是個人資料,仍受目的特定、必要範圍與告知義務拘束。另外,若系統做的是情緒判讀或人格推論,性質上接近勞動部「雇主招募員工要求提供隱私資料及個人資料參考原則」中的心理資訊(如心理測驗、測謊),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禁止違反求職人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。這一段沒有直接可引的函釋,屬於我的解讀,建議諮詢法律專業。
招募流程自動化該從哪一段開始做?+
從面試排程與通知開始,不要從 AI 面試開始。順序是:先畫出現有流程並標上耗時(第 0 步)→ 排程與通知 → 履歷結構化與硬條件比對 → 初篩報告(有評分但不做決定)→ AI 初步面談 → 把顧問推翻 AI 的案例回饋去調整評分標準。多數失敗案例是第一步就上 AI 面試,同時撞上候選人體驗與個資告知兩個敏感點,結果整個專案被喊停。
導入 AI 之後真的能省人力嗎?可以期待多少?+
以我自己公司的實測(非公開統計):導入前一位顧問一天最多面試 10 位人選、看 100 份有效履歷,導入後同樣人力變成一天 20 位、200 份,處理量約 2 倍。但要說清楚兩件事——翻倍的是處理量不是成交量,媒合成功率取決於職缺本身與客戶決策速度;而且我們沒有因此減人,是把省下的時間放回判斷與客戶溝通。不同公司的流程瓶頸不同,這個數字不能直接套用到你身上。
要不要去上 HR AI 相關課程?+
課程能省下摸索工具的時間,但省不下盤點自家流程的功夫——沒有人比你更清楚公司哪一段在塞。判斷一堂課值不值得,我會看三件事:有沒有教「哪些事不該交給 AI」、有沒有處理個資與告知的部分、案例裡有沒有講失敗與限制。三個都沒有的多半是工具操作教學,而工具操作的保存期限只有幾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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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cky Chen · AI 系統架構顧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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